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 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月***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
两份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区。另外上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2014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市××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作出了(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裁定以“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行为地在××市××区境内”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尚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二、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非要按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那么,也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年 二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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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0__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_第1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 ,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__)东 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__)东 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2、 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 有限公司诉上诉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20__年 月 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__)东 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__年签订的 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__年签订的 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20__年签订的 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20__年签订的 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
两份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 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 区。另外上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 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 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_第2篇:
上 诉 人:周__,男,19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__镇村
被上诉人:方__,男。19__年x月__日出生,汉族,住Lx市__街道__亭x幢x单元__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__)__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__)__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 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__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__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 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__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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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下面是准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哦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 诉 人:周X宝,男,19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__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__年x月__日出生,汉族,住Lx市__街道__亭x幢x单元__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__)__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__)__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 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__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说明上诉人作为浙江__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 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__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X宝
20 年2月8日
本案诉讼代理人:LX市__法律服务所 朱__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__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__市__区人民法院做出(20__)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__有限公司。 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__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__有限公司、__x 及 __公司,__有限公司__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__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__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__有限公司,__市__区人民法院(20__)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__市__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模板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是怎么写呢?怎么写才规范,下面是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浙江永康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龚XX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自行审理。
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20xx 年12月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审法院20xx年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
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浙江省永康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永康市XX汽车配件厂
20xx年3月6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x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 申请仲裁 或 起诉 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
故应根据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xx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xx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于20xx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
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
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
**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
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
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
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
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
(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
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 结算方式和期限 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 货款 而非 报酬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 报酬 ),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
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
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
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范⽂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范⽂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范⽂1
上诉⼈(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民法院(xxx)来民⼆初字第xxxxx-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xx省xx市某某区⼈民法院进⾏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 年7⽉15⽇,上诉⼈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民法院受理被上诉⼈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某某县⼈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民法院管辖。xxx年7⽉22⽇,某某县⼈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来民⼆初字第xxxx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认为某某县⼈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的住所地⼈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当事⼈在买卖合同中第⼗⼆条解决合同纠纷的⽅式约定:合同发⽣争议时,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所在地⼈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认为:1、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当事⼈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效的协议⽆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式问题上,当事⼈双⽅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选择⼈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对于以何种⽅式来解决双⽅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不⼀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效,因此,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错误。
⼆、某某县⼈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
根据上诉⼈与被上诉⼈签订的《购货合同》第⼗⼆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约定诉讼,应为⽆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原审被告)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认为某某县⼈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上诉⼈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某某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约定诉讼,应为⽆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区,因此上诉⼈认为该案应移送⾄xx省xx市某某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当事⼈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某某市中级⼈民法院
上诉⼈: xx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典范⽂2
上诉⼈(原审被告):xxx某⾦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郁某某
被上诉⼈(原审原告):xxx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汤某某
原审被告:xxx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xxx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出⽣,⾝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x**年*⽉**⽇出⽣,⾝份证号码:32x*********
住址:*********x
上诉⼈对江苏省xxx市中级⼈民法院(xxx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x2)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xxx海州区⼈民法院进⾏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将包括上诉⼈在内的五被告⼀同诉⾄xxx中院,请求⽀付xxx万元及相关费⽤,但从被上诉⼈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少包含7个独⽴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与本案被告⼀间因45x万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与上诉⼈间因45x万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与xxx群来⾦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x万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与本案被告三间因xxx万担保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xxx万保证合同未履⾏⽽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因当事⼈、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成⽴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同⼀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的;4.当事⼈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会起相反的作⽤,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以致给审判⼯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向xxx中院提交了书⾯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规定,与法不符。
⼆、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法律错误
xxx1年1⽉21⽇,上诉⼈与被上诉⼈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担保xxx群来⾦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xxx东⽅农村银⾏海州⽀⾏贷款45x万元提供反担保。后xxx群来⾦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
3xx万,尚⽋贷款15x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代为清偿,固上诉⼈与被上诉⼈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额⾄多为15x万元。
依照最⾼⼈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xxx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xx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xxx万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与被上诉⼈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与被上诉⼈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额⾄多为15x万元,最多不过45x万,所以上诉⼈与被上诉⼈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xxx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xxx海州区⼈民法院管辖。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法律错误,因此上诉⼈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苏省⾼级⼈民法院
上诉⼈:xxx某⾦属材料有限公司
xxx年九⽉⼗⼋⽇